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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ur Purpose

目標

為擴大臺灣文化的影響力及版圖,整合文化部前瞻及黑潮等計畫支持的再造歷史現場、地方藝文館所等資源,提出「百大文化基地」政策,透過公私協力及百大文化基地徵選,共同爬梳各地不同領域的文化歷史脈絡、生態環境及特色故事,發展各類文化主題,打造全民共創、共享,具歷史脈絡及文化內涵的百大文化基地(以下簡稱基地),以故事力讓臺灣「天天都是文化日、人人都是文化人」。

申請類別
CAT.01
文創聚落或工藝據點
CAT.02
視覺藝術、表演藝術等藝文展演據點
CAT.03
獨立書店、雜誌社或出版社
CAT.04
博物館或地方文化館
CAT.05
社區營造或地方創生點
CAT.06
古蹟、聚落或文化路徑點
CAT.07
影視據點
主辦單位

文化部

協辦單位

各縣市政府

報名時間

115年8月3日至115年9月15日止。

收件方式

採線上報名方式,申請者應於申請期間內,至文化部文化地圖網站報名入口(https://map.culture.tw/base-apply)進行線上申請,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Qualification

資格與參選內容

一、資格:依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立備案之法人、團體或商號(如個人工作室等),且以未曾入選百大文化基地為原則。

二、申請類別:包括「文創聚落或工藝據點」、「視覺藝術、表演藝術等藝文展演據點」、「獨立書店、雜誌社或出版社」、「博物館或地方文化館」、「社區營造或地方創生點」、「古蹟、聚落或文化路徑點」、「影視據點」等7類。

三、參選內容:

(一) 基地文化特色說明:說明基地之歷史脈絡、生態環境及文化特色內涵故事等。

(二) 在地文化資源的盤點及串聯情形:說明周遭文化資源盤點情形,及與當地社區組織、藝文館舍、獨立書店或雜誌出版社、各級學校、古蹟聚落營運點或參與縣市及公所活動等合作串聯情形。

(三) 文化體驗之規劃:例如基地可提供之文化體驗或共學共創活動(例:主題策展、導覽解説或實作體驗等)。

(四) 其他延伸推動構想:包含有助於擴增文化基地量能及豐富基地體驗的規劃,例如與現行百大文化基地或區域周邊相關公私立館所之擴大加乘串連(活動或遊程等)。

Awards & Deliverables

獎勵與成果繳交

每案獎勵額度
50萬元
由文化部頒發文化基地入選證明(頒發時間及地點另行通知),基地資訊將上架至文化部文化地圖網站。
撥款方式與結案成果繳交

一、獎勵金分二期撥付

(一) 第一期: 於收到文化部書面通知後,依限檢具第一期領據等相關文件,提送至文化部所屬新竹、彰化、臺南、臺東生活美學館(以下簡稱美學館),經權責館所(詳第壹拾參點)審核無誤後,撥付百分之五十之獎勵金。

(二) 第二期: 於117年3月1日前,檢送參選內容之執行成果書面報告(含電子檔)及第二期款領據等,經美學館審核通過後,撥付百分之五十之獎勵金。

二、結案成果報告

應於117年12月10日前,將參選內容之全案成果報告書繳送美學館備查,未按規定繳交文件或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文化部將列為未來獎勵或補助審核之重要參據。

應備文件及內容

一、應備文件:符合參選資格之證明文件(公司登記立案證明文件或法人團體登記證書、商號營運事實證明文件),並依規定於收件期間內將相關文件上傳至報名網站。申請單位相關人員若涉有利益迴避之規定,應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填寫「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二、內容應依文化部報名網站及報名表等相關格式填寫。

Evaluation Process

評選作業

  • 縣市初評
    本次徵選先由民間自行報名,經申請單位所在縣市政府就參賽者資格與報名資料進行初評,並依初評結果提出基地推薦名單(含縣市推薦名單),推薦數量每縣市以15個為上限。
  • 文化部評選
    文化部將遴聘與各申請類別有關之產、官、學暨社會公正人士,共同組成「百大文化基地」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評選委員會);除縣市初評之推薦名單外,亦將請部會及評選委員進行推薦,綜整後交由評選委員會評選出文化基地,入選名單簽報核定後,公布於文化部文化地圖官方網站,並將結果函知各入選單位。
評選項目
01

文化與歷史特色

02

文化體驗提供

03

周邊文化場域或資源串聯

04

創新事項

Important Notes

注意事項

NOTE.01
入選單位應依規定為辦理活動之工作人員及參與人員辦理所需之保險。
NOTE.02
入選單位需配合各美學館依我國稅務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獎勵金之所得申報及代扣繳稅額等事宜。
NOTE.03
入選單位應依本簡章及獲獎核定函規定,辦理參選內容後續事宜。
NOTE.04
入選單位須配合及參與文化部或各美學館辦理之文化基地相關推廣宣傳活動,並配合美學館針對參選內容進行之相關訪視、資料填報、網站內容更新維護等事項。
NOTE.05
參選內容如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行為,入選單位應自行負責;如致文化部或各美學館權益受損,應負賠償責任。著作及創作如有抄襲、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法令者,相關美學館報經文化部同意後,得撤銷或廢止獎勵,所獲獎勵金並應無息繳回美學館。
NOTE.06
入選單位執行參選內容所完成之成果報告,須無償授權各美學館及美學館再授權之第三人得不限次數、時間、地域及方式,自由運用於推廣宣傳等非營利使用。
NOTE.07
入選單位後續執行參選內容倘有調整,請於各期成果報告說明變更原因及其辦理情形。
NOTE.08
入選單位於參選內容執行期間若有辦理公開活動時,須通知相關美學館並副知文化部。
NOTE.09
本簡章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未盡事宜,由文化部解釋之,文化部並得依實際狀況補充或要求入選者提供說明。

獎勵金追繳情形

入選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文化部得撤銷或廢止獎勵之全部或部分,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已撥付之獎勵金:

一、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報名參選。

二、以同一或類似計畫重複申請獎勵。

三、 參選內容有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四、入選單位之負責人或參與執行之人員,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文化部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獎勵金。入選單位如有違反勞工相關法令規定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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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部

國立新竹生活美學館

連江縣、宜蘭縣、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

中部

國立彰化生活美學館

臺中市、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

南部

國立台南生活美學館

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澎湖縣、金門縣

東部

國立台東生活美學館

花蓮縣、臺東縣